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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税务规划二 ——入境

在我们上一篇>关于国际税务规划的文章中,我们重点讨论了与国际收购有关的独有税收陷阱。在我们最后一部分中,我们讨论了寻求在美国收购公司的外国企业面临的税务问题。 美国对大多数外国企业来说依然是块大蛋糕,但决定如何从中分一杯羹需要谨慎的税务规划。 入境收购——子公司。外国公司首先需要在通过美国子公司或分公司进入美国之间做出选择。美国子公司的一个缺点是,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美国会对美国公司就其全球收入征税。所以如果其业务仅限于美国,则建议开设子公司,但如果它将变成向南美洲或加拿大销售的大门,根据企业性质,你可能想要考虑备选方案(包括离岸避税天堂)以免产生本可避免的美国税单 入境转移——分公司。 在美国,分公司仅为其在美国开展的业务纳税,但开设分公司后,你需要为整家公司申报退税,之后再将公司的总利润划分一部分给美国政府。不难想象这可能给公司运营者带来的问题,尤其是美国企业税率是世界上最高的,而 IRS 想要尽可能将收入划分给美国公司。如果是子公司,从税收角度来看,美国公司就是独立的,IRS 则无权调查母公司的事务(但可以参考下文的公司间交易)。 入境转移—— LLC 合伙企业。 外国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作为合伙企业纳税的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美国通常是一个错误(对所有相关方而言都是如此)。美国合伙企业有一个外国合伙人时,它必须持有每年外国合伙人合伙股份或 LLC 利润的 30%,并将其支付给 IRS, 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实际上分配利润。因为美国合伙人必须为其利润份额纳税(无论是否分配),而且外国合伙人在此可能没有申报退税,合伙企业必须代表外国合伙人提交扣税(外国合伙人可以提交退税以便尝试拿回税款)。外国合伙人对此不会乐见其成(因为考虑到其他活动,它可能不会欠任何税),而扣税要求可能会造成合伙企业的现金资源紧张。 有时候美国合伙企业不接受外国实体作为合伙人(因为它不想为扣税负责),而且会坚持外国实体作为投资工具构成美国公司。这对外国实体而言可能不会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但因为国内企业将这些利润分配给它的股东时将要交两次税(一次针对他的合伙企业利润份额,第二次则是根据适用的税收条款的 15% 到 30% 的扣税)。在这些情况下,外国实体最好独自组建国内合伙企业(或 LLC)以避免两次纳税。但为了做到这一点,它需要另一个合伙人,因为单独一个成员的 LLC 将不予受理扣税,而美国合伙企业也会拒绝承认。因此,对于这个问题一般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案。 公司间交易。 分公司或子公司从它的外国业主处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即使它仅仅是为外国业主的会计工作人员付账以保留它的账簿记录,IRS 努力应用公司间定价规则以避免过多收入或费用被分配给一个低税收管辖权的地区。相同的规则在使用子公司时也适用于公司间销售:如果外国母公司向美国子公司销售产品以供进一步转售,IRS 将检查美国公司支付的价格是否公平,以及外国母公司是否尝试通过要求更高的价格将其在美国的利润降到最低以便在其较低的税率的国内司法管辖区获得大多数整体利润。公司间转移规则旨在根据无关方支付的价格确定合理的产品或服务价格。 税收条约;分公司利润税。 外国公司也需要考虑税收条约的影响。如果存在有利的条约,子公司也许可以申报母公司免税或低税(15% 扣缴)分红。分公司可能必须向祖国针对遣返回国的收入支付 30% 的分公司利润税,即使支付的分红在条约下将会免税。另一方面,对分公司而言,税收条约经常会制定规则,这些规则说明哪些国家可以在哪些司法管辖区针对利润征税,而且会避免在同时在两个司法管辖区对利润征税。 退出策略是什么?外国公司还需要记住,一旦美国政府因为税收目的缠上你,它就不愿意放手,公司清算或其资产再次转移到美国以外的地方时可能还存在硬性税务问题。外国公司应该在进入美国之前就制定好离开美国的计划。 美国政府希望外国公司在这里开设公司。但因为这些公司通常是由外国力量控制,一般是在税费较低的司法管辖区,美国政府也希望确保它针对此类企业的整体利润得到(它认为的)公平的份额。至于出境转移,进来的外国公司遇到与仅适用于国内纳税人的规则不同的规则。作者:Michael Savage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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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家进入美国小型和微型股资本市场须知

本文旨在说明有意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中国企业家需要作出的各项准备工作。我们的目的是面向有兴趣通过公开途径在美国主要交易所之一上市募集资金的公司或商人,美国主要交易所包括纳斯达克(NASDAQ)、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 或纽约泛欧全美证券交易所( MKT )(下称“交易所”)。因为程序受到政府和市场的高度监管,程序往往非常复杂,在没有擅长公司和证券法律领域的专业团队的帮助下很难操作。通常,特别是有融资计划的公司,其专业团队应包括律师、审计师和投资者关系顾问以及投行专家。某些情况下,公司还可能需要一位“发起人”。为本文目的,我们使用的术语发起人是指同意提供一般公司咨询并且承担上市/融资程序之部分或所有费用的个人或公司。我们稍后将更多讨论发起人的功能;但是首先我们认为重要的是说明和指出很多中国公司自身由于在美国和中国挑选不诚实或缺乏经验的发起人而使公司陷入困境。 为在一个交易所上市,公司还需要董事会,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的”并且其中一人必须精通阅读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 GAAP”)和/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之财务报表。公司还须遵守2002年《萨班斯法案》(“SOX”)实施的某些公司治理标准以及交易所还有其它某些公司治理标准。管理层和董事会有责任确保这些标准得以遵循。公司未能遵守公司治理可能会有严重后果。 毫无疑问,很多人知道美国小微型企业资本市场与中国之间分分合合的关系。在我们看来,中国是世界上投资者部署资本最有前途的国家。有些理由显而易见,中国消费者商品和服务的巨大国内市场规模,生产大量复杂、大型和小型系统的能力,并且将其以合理价格高效出口,等等。富士康和联想就是最好的例子。 部分更微妙的理由是,小型企业扩张缺乏可利用的国内资本资源,企业家希望将他们一些财富置于国外,美国上市所带来的让人感受到的名誉和认可,以及美国的人员与其中方在商业和文化方面关系容易处理这一简单的事实。相对小型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需要牢记,在中国上市与在美国上市程序截然不同。与美方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不同,在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监管程序, 制定关于正在考虑上市的公司是否为上海或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合理候选人的定性规定。因此,只有最大型且通常为国有企业的公司才被视为有资格获得这一特权。在美国,SEC 不制定该类规定。SEC 的职责是确保上市公司向投资大众充分披露所有相关财务以及其它与其企业相关的事实和风险。每位投资者决定其所感受的公司的价值大小。 关于中国吸引力的另一个不能忽视的理由是,就外国和国内企业而言,中国在很多方面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发展中”意味着提供为企业、利润、扩展、激励等提供机会。作为进入小微型企业市场的一线人员,我们可以说,在其它发展中国家部署本文所关注的资本类型时,在美国极少专业投资企业能获得成功。 经纪人-交易商(BDs)、发行代理商和私募基金考察了印度、越南、东南亚其它国家、阿根廷、巴西,但收获很小。当然,我们相信在上述地区中,还是存在一些成功上市的小型企业,并能够坚持下来的。但是据我们所知,数量不多。看下在交易所上市的来源国就能证明这一点。这不是说印度、巴西、阿根廷不存在成功使用部分或全部美国资本的企业,但是,他们不是小型或微型企业。 为何“分分合合”? 因此,若美国投资企业热衷中国,而中国又需要美国资本资助其小型和成长企业,哪里来的“分手”情节呢?简单来说,(1)存在大量中国发行相关的欺诈和疏忽的丑陋案例,并且(2)跟美方一样,股份上市的很多中国上市公司没有达到他们中国投资者的期望。由于美国和中国法律独特的相互作用(尤其是中国,适用中国企业外资所有权的法律),中国公司为在美国上市最常使用且为人所知的商业模式,如阿里巴巴(Alibaba )采用的,协议控制(VIE)结构。简单来说,VIE结构将经营实体(中国)与管理层和获得利润的实体(美国)分开;中国和美国的实体之间的关系通过协议控制。但是,因为在中国很难在司法上执行一份合同,因此很多受挫的企业只不过下市或选择停止其SEC 报告,因此基于所有实际目的成为美国上市公司或只是离开但继续持有其运营公司。 我们认为,可以合理公正地说,在任何市场(NYSE、NASDAQ、LSE、Bourse等)上市的大多数公司,均有过挣扎或失败的时刻。毕竟,在准备进入这些市场时,你必须要知道,市场奖励表现好的企业,也会惩罚表现不好的企业。 如何上市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其修订(“交易法”)之报告要求,公司有多种方法成为上市公司并使其股份在美国公开市场交易。根据传统的首次公开发行(“IPO”)程序,公司将聘请一名承销商向公众销售股票,根据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订(“证券法”)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初步登记上市报告。一旦SEC 审查了登记上市报告并说明其意见,公司将提交一份加速请求,使登记上市报告生效,并且股票将向公众发售。与此程序同时,与在OTC 市场交易相反,公司往往将申请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在公司前几年,小型公司不使用传统的IPO 程序。较小公司不能满足交易所上市要求,即使IPO 通常利用反向并购作为替代上市方法。对于不能使用传统IPO程序的较小公司而言,存在能使其上市的多个替代方法,因此得到轻易获取资本的利益(往往是成为公开上市公司的主要利益)。其中一种上市替代方式叫做“自行登记”程序。需要根据《证券法》表格S-1登记向公众出售的原始股东股份,提交登记上市报告。公司登记上市报告的有效性取决于公司是否符合《证券法》报告要求,若公司符合条件,则将被允许在交易所上市。 中国公司大多采用的是另一个替代方法:“反向并购”,是指上市公司(”Pubco”)与私人公司(”Privco”)之间的收购,根据该收购,Privco 的股东获得Pubco 的控制利益,有权任命 Pubco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交易的一部分,Privco 的股东放弃Privco 的股份以换取 Pubco 的股份。基于法律目的,Pubco 实体不会变更,只有公司股东组成发生变更,但是基于会计目的,Privo 被认为是收购公司并且Privco 的财务报表成为 Pubco 的财务报表。反向并购的好处很多,包括用时较短、对时间进度的更多控制、低成本、管理资源的更少投入、对Privco 股东和现有股东基础的较少稀释。通常,在完成反向并购时,Privco 的股东接收Pubco 发行在外股份的90-99% ,并购之前的股东持有剩下1-10% 的股份。当然,反向并购不涉及募集资本。通常,反向并购中会有一位经纪人交易商通过私募方式募集资金。 无论采用何种上市方式,成为美国上市公司需要专业律师和会计师。挑选专业人士或团队至为重要。没有富有经验的团队,进度将冗长,并且会产生不必要的过多费用。寻找团队的方法很多,但是最佳建议是找那些将此作为其重要执业部分的人士。简而言之,一直致力于这个业务方向的专业人士。您的承销商或发行代理商在您的团队建议方面可能很有帮助。他们将挑选此前他们合作过的并且证明能胜任工作的人士。 律师 上市并以上市公司运营将受到联邦政府、一些州政府和自我监管组织(例如交易所本身)的高度监管。其复杂度需要聘请在这些领域富有经验并且实际上每天都从事这些业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因为本文的作者为律师,因此我们将在上市融资方面就选择并与律师合作的话题提供我们的独特观点。企业家需要留心的两个简单事实是:a)大多数投资者、承销商或发行代理商喜欢他们所投资的公司聘请他们所知道的律师—这能降低融资来源、SEC 或投资者方面出错的风险以及  b)在美国大量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工作,因此可选数量很多,您需要确保选择能胜任工作的律所。通常选择您的融资来源批准的律所,并且通常选择在上市公司融资问题方面知名的律所。 律所在上市程序中的作用主要是起草公司披露文件,在接受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之前,您公司和承销商或发行代理商将向他们提供该信息公开文件。免责文件告知投资者关于公司的历史、业务、业务潜在风险、未来计划以及公司所募资金的用途、公司管理层、管理层薪酬和任期、他们将购买的股票(通常为普通股)的特征以及至少过去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当然,由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并经审计师而非律师审计,但是财务报表中引入的大量事实性陈述条款均由律师编制。若发生IPO,律师起草向SEC 提交的公司登记上市报告,该报告中包含招股说明书。SEC 审查登记上市报告并且常常对事实性陈述条款或财务报表反馈意见或问题。在审计师的帮助下,律师和公司回复这些意见或问题。在SEC 宣布登记上市报告“生效”并且公开发行开始之前,通常会有多轮意见和回复。 一旦公司上市,律师将帮助您保持遵守证券法以及交易所规则的各个方面。除提交季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之外,上市公司在其业务过程中需要向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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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私营发行人纳斯达克与纽约证券交易所股东批准规则豁免

2015 年 1 月 29 日 美国境外设立的发行人可寻求被归类为外国私营发行人 (“FPI”), 以便享受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 (“NASDAQ”) 和纽约证券交易所 (“NYSE”) 规定国内发行人可能无法享受的某些优惠。本文旨在讨论根据 NASDAQ 和 NYSE 政策提供给 FPI 的优惠,此类政策可提供对要求上市发行人在发行或出售等于发行人已发行普通股或投票权的 20% 或更多的证券(或可转换成普通股或可操作为普通股的证券)之前先获得股东批准的各个交易所规则的豁免。[1]本文将各条此类规则称为“20% 规则”。 什么是外国私营发行人? “外国私营发行人”一词的定义是[2]根据《美国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3b-4(c) 条之规定,作为任何一个外国发行人(除外国政府以外),除在其最近完成的第二财政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满足以下条件的外国发行人以外: (1) 该发行人的已发行投票权证券超过 50% 被美国居民直接或间接登记持有;以及 (2) 以下任何条件之一: (i) 多数高管或董事是美国公民或居民; (ii) 发行人 50% 以上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内;或 (iii) 发行人的业务主要在美国境内进行管理。 NASDAQ 豁免 NASDAQ 第 5615(a)(3) 条让 FPI 可以遵守其本国治理标准来代替一般美国发行人标准,包括遵守 20% 规则。为了具备规则第 5615(a)(3) 条中规定的豁免资格,FPI 必须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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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规则: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大股东如何 操作关联人员出售条件

简介 证券持有人想出售证券。如果这些证券可以变现,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了作为部分薪酬的股票或期权。但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的其他附属公司必须维持出售这些股票中的个人利益和属于发行人及其他投资人出色的管理责任之间的平衡。 解决强大投资者下属的两种要求——出售证券和出色管理——之间的紧张气氛是已修订的 144 规则中起草的关联人员出售规定的促进因素。 144 规则是关联人员在公开市场出售未注册证券的主要途径。发行人“关联人员”指直接或间接控 制发行人的“人员”,通常是实益拥有已发行和流通股 10% 或更多股份的执行官、董事或股东。1SEC认为,如果没有限制,那些公司的拥有者会在未注册证券的出售中肆意妄为,鉴于此,交易量限制、报告义务、出售方式规定以及与“间接控制”概念相对应的定义“人员”都是 144 规则规定的措施。2 关联人员应清楚自己的身份以及在此规定下的义务,以便计划高效出售,减少潜在责任。协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时还可获得附加利益。如果谈判人员了解 144 规则关联人员的出售程序,他们就能更好地估量未注册薪酬股份的价值。 关联人员的出售规则 第一部分:何谓“关联人员”? 我们以大量分析开始对关联人员出售要求进行解读:根据 144 规则,一位既定的证券持有人是否是“关联人员”?根据“人员”(很可能与间接控制的发行人对应)的广义定义,答案很复杂。 如上所述,关联人员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人员”。在法庭上,我们是通过事实和环境分析来确定“间接控制”的——这就是“眼见为实”。比如,董事的妻子可以通过影响力对公司进行间接控制,尽管她没有正式职务以及持有更多股份。普通的子女关系何时与发行人成为控制关系?当决定何时所有权比例(或许从另一面来说一位普通的公众投资者)转变为公司的“控制者”时,这一问题变得格外棘手。法院认为10%的实益拥有权可以表明控制关系,但不是决定性的。 面对这些问题,144 规则将与单个证券持有人相关的一系列人员、实体和受赠人都看做一个“人”。组成一个关联“人员”的个体或实体都受关联人员出售规则的制约,他们的出售会被当作累积出售,如同他们是同一卖方。在情况模糊或者存在与其他可疑关系分量相当的反补贴因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完成对关联人员状况的分析。因此,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关联人员可能是严格的调查点,必须在计划出售之前完成调查。 第二部分:关联人员的出售要求: 关联人员获得股份,但不出于盈利目的(在损害发行人或投资公众利益的情况下)而分配其股份,144规则允许其出售。SEC认为交易量、出售方式规定和报告某一规模出售的义务是证明某关联人员承担投资经济风险的因素。在相关机构看来,承担经济风险可明确关联人员的意图。3 交易量限制控制证券可以出售的价格。交易上市发行人中的股份季度销量被限制为在售同类已发行和流通股的1%,或前四周周平均交易量。非交易上市发行人(如OTC公告板或OTC市场公司)中的关联人员必须使用1%的计量标准。交易量限制对关联人员的出售的控制虽然简单,但意义重大,同时关联人员应在按时间表计划销售时对其进行考虑。 出售方式规定明确了关联人员和经纪人之间的正确关系。通过委员会组织或其他方式,它们可以预防采用分配方式的出售。关联人员必须在未经请求的经纪人与做市商的直接交易中出售股票,或在无风险资本交易中出售股票。作为关联人员的代理,经纪人除了签署出售股票的订单,不得做出其它行为,并且只能接受惯有的佣金。教唆买盘通常是不当做法。SEC将经纪人的角色引述为“看门人”,以确保其做法符合144规则的规定。反之,关联人员应该按照出售方式规定谨慎挑 选经纪人并与他们建立健康的销售关系。 最后,SEC要求关联人员说明重要上市证券转让的情况。对于超过 5000 股或总计 $50,000 美元值的交易,关联人员必须提前填写表144并交给SEC。交易必须在填表后 3 个月内进行。 结语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大股东并需充分了解 144 规则下的关联人员的出售规则,这样他们才能高效正确地计划交易。这首先要确定关联人员身份,以及如何用上述定义的“人员”计算股份。一旦确定了关联人员身份,就需要注意按照交易量限制、出售方式规定及表144报告进行出售。这样做可以使关联人员在出售时免于责任并获得作为负责任控制投资者的声誉。关联人员出售程序的知识可以帮助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在劳动合同谈判时更好地评估薪酬股份的价值。更重要的是,符合144规则的规定不仅可以使关联人员完成其对发行人和投资公众的责任,还可以使其积极参与市场活动。 1 发行人关联人员指间接或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控制发行人,或由发行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人”。详见 17 CFR 230.144(a)(1)。SEC 指出与断定“控制”相关的因素包括个体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10%股东的身份。详见1972年10月11日的《美国标准》(American Standard)。 2 2007 提案,P20. 3 排除逃避证券法计划的其他证据。 4 排除逃避证券法计划的其他证据。 排除逃避证券法计划的其他证据。 作者:Jenni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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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您的有限责任公司——税务问题

企业家通常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来孵化他们的业务。有限责任公司实体结构简单,其股东可以凭借自己的税务回报来弥补新创企业的损失,且一旦风险转换为盈利,它可以消除强加于公司结构的双重税。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有一个税务缺陷,通常其所有者意识到此缺陷时已为时已晚: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法人企业,所以它不能参与免税的法人重组。所以,当所有者向另一家公司出售其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以换取股份时,交易对于所有者来说是一件应纳税事件,但他们却无法获得现金来为各种收益付税。 如果股份交易公开进行,所有者可以出售一些股份来为税收筹集现金。但是,他们也许不希望这么做,况且可能存在 SEC 或交易驱动的限制禁止他们在税收到期前这么做。如果股份交易不公开,他们可能需要到别处筹集现金。 买方可能有诸多理由将其股份作为货币来获取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权益:可能不单单得到 或使用现金,或者买方希望卖方继续享有公司的股份,并在此激励下帮助公司取得成功。买方可以建议使用换股交易、股票资产交易或合并。对于拥有交易目标的卖方来说,所有这些交易都是免税的(只有当交易目标是法人企业时)。 有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但每一种办法都有税务风险。卖方可以在收购前合并其有限责任公司(或处于税收目的推举某一公司作为法人企业),然后用新公司的股份换取买家公司的股份。但这种方法通常会带来所谓的“分步交易”分析:如果IRS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转换为“法人”企业及后续的股份交易都是同一交易的一部分,且该转换没有非税理由,IRS 就会忽略第一步“转换”并将交易看作应纳税的有限责任公司权益出售。转换越接近收购就越适用分步交易原则。 另一解决办法是按照免税的“第351节转让”组织交易。第351节转让涉及财产问题(与单纯涉及股票问题相对)。在第351转让部分,卖方将其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转让到一家新公司,买方将其股份(或其他财产)转让到这家新公司,如果双方占有的新公司股份超过80%,那么转让是免税的。 但是这一办法也有弊端。一方面,卖方现在拥有的股份是买方子公司的股份。该股份很可能不能出售。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可能长达一年),双方就可以将子公司并入买方进行清算并在买方公司分配股份。但是,如果他们操之过急,您能猜到,分步交易分析将再次被使用。如果买方使用库存股使子公司资本化,就会产生一个未决的法律问题:对于卖方而言,转让是否仍是免税的?不管怎样,第351节转让强制买方去做其不愿做的事情——将目标业务控制在子公司。 当然还有非税解决办法:交易可能要求买方为卖方提供足够的现金对价以进行付税。不过,现金金额就会成为谈判交点,而且很可能卖方会为了这一问题而放弃某些东西。 有限责任公司问题的最佳解决办法就是提前计划。未雨绸缪。您刚开始就需要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吗——亏损的税收优惠能够充分论证出售股份的潜在税务问题吗?是否可以用小型公司来替代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存在外籍、法人或(某些情况下)信托业主、100多位业主,或一类以上的股权,小型公司就不是替代办法。)如果您打算在公司盈利之前就将其卖掉(这样对税收溢流没有益处),是否应以法人企业起步?对于这些问题,没有固定的答案;替代方案需要根据业务和退出策略进行分析。 如果您已经拥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打算出售,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未雨绸缪。如果今天您预见您的公司将在一年左右卖出,您现在就应该将它变为法人企业。您越早这么做,您就越有可能避开分步交易原则。(有限责任公司通常可以转换为免税的企业。)需要明确的是,没有权宜之计,但是如果您在出售之前就很好的解决了该问题,您将有更多选择。 税法的企业免税交易规则是国内税收法规中最复杂的,但人们已与它们打了几十年交道,总会有解决办法,只要您有足够的时间和灵活性。 作者: Michael Savage 律师 本文中的信息仅用于一般情况下教育目的,不应作为具体的法律意见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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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泽西州:未明确放弃起诉权利情况下不可执行的仲裁条款

备忘录:Atalese 诉 U.S. Legal Servs.集团案件 2014 年 12 月 4 日在 Atalese 诉 U.S. Legal Servs.集团的案件中,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最近使用的仲裁条款无法执行,该条款的规定未包含对消费者在法庭上提起诉讼权利的明确放弃。法院认为,为了让仲裁条款可执行,它必须明确清楚地通知消费者他们会放弃在法庭上寻求救济的权利。建议考虑选择(或已经选择)与新泽西州消费者进行仲裁的律师事务所使用包含明确放弃在法庭上提起诉讼的仲裁条款。此外,因为其他法院之后可能采用 Atalese 法院的理由,我们建议客户考虑在其仲裁条款中包含此类信息披露语言。 Atalese 仲裁条款 Atalese 争议中的仲裁条款规定: 仲裁:如果本协议相关或本协议相关任何服务的任何执行相关的客户和[公司]之间出现任何索赔或争议,索赔或争议应在任何一方将申请送达另一方后提交至有约束力的仲裁。双方应就单独仲裁达成一致意见以便解决争议。这个问题可由司法仲裁调解服务部(Judicial Arbitration Mediation Service)或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进行仲裁,根据双方一致同意决定或由提出索赔的一方选择。仲裁应在客户所在县或距离最近的都会郡举行。仲裁的所有决定都是最终决定,可在录入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判决。仲裁的执行应受到仲裁服务当时规则的约束。仲裁费用(不包括律师费)将由双方平分或根据仲裁员裁定由败诉方承担(原文如此)。双方应承担他们各自的律师费。 Atalese 法院认为此仲裁条款无法执行,因为它不包含清晰明确的无歧义的放弃在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Atalese 的法院拒绝执行上述仲裁条款,因为它没有“明确无误地”确定各方理解并一致同意“在为唯一补救措施选择仲裁时,他们放弃他们存在已久的提起诉讼的权利”。法院指出,根据仲裁性质,仲裁包含放弃诉讼权利,但“任何一个市民成员可能不知道——在没有任何解释性意见的情况下——仲裁就是让其索赔在法庭得到审理的权利的替代品。” 尽管 Atalese 法院认识到,不存在任何必需的“魔法文字”来让仲裁条款变得可执行,“但该条款,至少通过一些通常的足够广泛方式,必须解释原告放弃在法庭上索赔的权利或要求陪审团审判争议的权利。”无论使用多么具体的文字,该条款必须“明确无误地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仲裁纠纷而非在法庭上解决纠纷。” 在提供进一步指导时,法院指出其他仲裁条款中使用的披露语言已经过下级法院测试和维护,其中包括: 说明原告已经同意“放弃[她的]陪审团审判权利”以及“所有与[她的]工作有关的纠纷应由仲裁人员决定”的仲裁条款; 表明“通过同意仲裁,双方理解并同意他们放弃维护其他可用的解决程序例如法院提起诉讼或行政诉讼以解决其纠纷的权利”的条款;以及 说明“作为在法庭上提起诉讼的代替方案,我们各方同意仅通过仲裁解决纠纷(部分小额索赔除外)。仲裁规则各有不同。不存在法官或陪审团,审查有限,但仲裁人员可以授予相同的赔偿和救助,且必须授予法庭会给出的相同的协议中规定的限制”的文字。 这些规定的共同点是明确且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消费者他们正在放弃在法庭上起诉以及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鉴于 Atalese 持有的观点,我们建议事务所审查并重新评估他们的仲裁条款,以便确定他们清楚无误且明确地披露客户正在放弃他们提起法庭诉讼的权利和/或正在放弃他们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此备忘录中的信息仅用于一般情况下教育目的,不应作为具体的法律意见被采纳。 作者:Marc J. Ross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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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 J. Ross 参加了大麻业务研讨会——讨论大麻相关企业受到的财务影响

纽约州纽约市– 2015 年 1 月 9 日 – 新闻稿 – Marc J. Ross 是围绕大麻合法化辩论和美国大麻企业相关的不断发展但仍有争议的法律问题的领头权威人物。Sichenzia Ross Friedman Ference LLP 很高兴地宣布 Ross 先生参加了由霍夫斯特拉大学法学院(他在那里担任兼职教授讲授一门关于大麻的课程)和《纽约法律杂志》主办的研讨会,该研讨会题为“努力应对日益多样化的大麻法律和政策——内部和外部律师需要了解什么”。该研讨会经过 CLE 认证,可通过下方链接在我们的网站上观看。 对于企业和律师咨询业务来说,大麻合法化,无论是部分或完全合法化,都代表着无数充满争议的问题和政策困境。其中包括联邦制、银行、公共健康、药物政策和就业法律方面的问题。在这次 CLE 认证的研讨会上,Ross 讨论了大麻相关企业的财务影响(请点击此处观看演示)。 作为联邦制的问题之一,我们如何掌握州与与联邦法律之间就大麻使用之间不断扩大的差距?在联邦政府首先拒绝制裁任何州法律偏差但之后又表示其允许对起诉部分州程序的特权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如何利用司法部摇摆不定的政策声明。此外,企业如何应对联邦禁令置于大麻相关企业的严峻银行业务限制? Ross 先生讨论了适用于大麻和大麻相关企业的主要监管问题,包括财政部(银行法)、证券交易委员会(证券法)、破产法院和国税局(税法)当前和不断变化的职能。 要了解更多信息,请直接联系 Marc J. Ross。 [starbox i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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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性股票期权——税务陷阱

2015 年 1 月 8 日 – 股票期权是为初创公司或年轻公司提供高管薪酬的常用方法。它们不花费公司的现金,为员工提供激励从而实现公司的成功。但股票期权有不同的形式,你选择的形式可能对你员工的税务结果产生很大影响。 就税务而言,股票期权可以分为两大类——激励性股票期权 (“ISO”) 和其他(“非合格”)期权。 ISO 根据税法享有特殊地位。收到 ISO 的员工在收到或行使 ISO 时不会被征税;仅在他出售通过执行获取的股票时才会被征税。这种延迟纳税(直到有现金付税时)是 ISO 的关键优势。 ISO 的另一项税务优势在于期权的完整价值可以得到资本收益处理。如果员工行使一年多且被授予认购期权后两年多后(即所谓的“合格期”)出售股票,所有收益都是资本收益。如果他在合格期到期前出售股票,收益的“低价交易要素”——行使的股票价值与员工为其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是一般收入。但其余的收益——行使后累计的所有收益——都为资本收益。 如果从税务角度看是不错的交易时,ISO 则存在财务缺点。期权若要作为 ISO 合格,其最 低行使价必须是期权发行当天的认购股票公平市场价值(拥有公司股票超过 10% 的员工的价格的 110%)。例如,如果期权发行日当天的股票价值为 2 美元,该员工在行使时必须支付至少 2 美元的行使价(10% 为 2.20 美元 + 所有者价格)。因此使用 ISO 时你无法给员工免费股票。此外,ISO 必须在其发行后 10 年内行使(否则有利的征税待遇就会错过)。员工通过 ISO 在任何一年可能收到的最大股票价值也有限制。 “非合格”股票期权——不是 ISO 的期权——有税务缺点:如果期权的价值在发行当日可以确定,则在当日就被征税;否则它们会在行使时被征税。在实践中,非合格的期权会在行使时被征税,因为除非期权在交易所交易,否则它通常不可能在发行时就确定价值。在这两种情况下,除非售出股票,否则没有现金支付税款。此外,一旦非合格期权被征税,低价交易要素一直都是作为一般收入被征税。但在售出股票后超出低价交易元素的所有收入都是资本收入。 非合格期权还有另一项严重的税务劣势:除非它们在发行当日可按照认购股票的公平市场价值行使,否则它们可能受到税法的延期报酬惩罚。如果它们不设定行使日期或它们允许员工推迟行使超过原定行使日期(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它们允许行使日期提前),它们实际上会受到这些惩罚。如果延期报酬规则适用,那么一旦期权可被征税,员工必须支付低价交易要素的 20% 作为罚金(加上若不推迟则应缴纳税款的利息)。另一方面,只要它们满足税法中规定的某些条件(很容易满足),IOS 从不延期报酬。 尽管非合格期权从税务角度来看吸引力较低,但却并不包含置于 ISO 上的任何限制。如果员工准备好在行使时就支付税款以及适用情况下的延期报酬罚金,期权的行使价可为零,且可在员工愿意的任何时候(或期权协议允许的任何时候)行使。 发放期权的公司并不要求扣除期权代表的酬劳价值,直到员工实现收入。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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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在 23 個州已合法化——對於破產法庭來說並非如此

“曾經有段時間,人們提到美國時使用複數。人們說‘美國是…’—‘美國有…’—‘美國過去…。’但是戰爭改變了一切。” 華盛頓郵報,1887 年 4 月 24 日。 內戰後,“美國”成為了一個單數名詞。它的用法也由複數變為了單數。因此,我們不再是由 50 個主權國組成的國家,而是在美國法律下組成了一個國家聯盟。儘管大麻在 23 個州已合法化,在破產法庭卻並非如此 。 《聯邦濫用物質管理法》21 第 801 節(下文統稱為 CSA),於 1970 年頒佈,規定了特定物質的生產、進口、擁有、使用和分配。CSA 今天依然有效,它將大麻視為一類受控物質,規定涉及大麻的特定活動為聯邦犯罪。 近日,丹佛的破產法庭於 2014 年 9 月,就關於Frank Arenas 和 Sarah Arenas,14-11406-HRT (Bankr.D. Co. 2014)一案,駁回了在丹佛的商業大廈內從事種植與儲存大麻業務的個人破產保護申請。該大廈的部分房間被一家公司實體租賃後作為大麻調配室使用。美國破產法庭裁定,儘管該公司的活動符合科羅拉多州法律規定,但違反了 CSA 的規定。美國破產法庭駁回了債務人對破產清算和重組保護的申請。 美國破產法庭駁回了 Arenas 的清算保護(根據破產法第 7 章),因為破產法庭如任命受託人來管理和清算大麻業務、工廠和資產,則受託人無法在自身不違反 CSA 規定、包括 CSA 禁止分配一類受控物質的規定的情況下控制這些資產。最終,法庭認為,在第 7 章的規定下,受託人無法在不違反 CSA 規定的情況下接手此案件。 此外,美國破產法庭還駁回了 Arenas 的重組保護(根據破產法第 13 章),因為其重組計畫的資金來源於違反聯邦法律的活動的利潤,這與破產法對於重組計畫需本著“誠信善意且絕不違法”的原則的要求相違背。11 第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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