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泽西州证券局提出新规则,为经纪人,关联人士,投资顾问和投资顾问代表创建国家级信托义务
2019年4月15日,消费者事务部内的新泽西州证券局提出了一项新的州级规则,要求所有注册金融服务专业人员在提供投资建议或推荐时,按照其对客户的信托义务行事。向客户提供投资策略,开立或转移任何类型账户的资产,或购买,出售或交换任何证券。根据拟议的规则,任何不符合这种信托义务的行为都将构成“不诚实和不道德的行为”。
根据现行的联邦标准,只有符合1940年“投资顾问法”及其代表的投资顾问才能遵守信托义务标准。在其投资顾问对应方的其他差异中,经纪自营商及其关联人通常只收取他们促成和销售金融产品的交易佣金 – 而不是财务规划,自由交易或投资组合建议和管理的补偿。新泽西州建议大幅扩大对在新泽西州开展业务的经纪自营商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要求
拟议规则
不诚实或不道德的行为
拟议条例,N.J.A.C。 13:47A-6.3和N.J.A.C. 13:47A-6.4,旨在对投资顾问及其代表以及在国内开展业务的经纪自营商及其相关人员施加统一的,国家级的关怀和忠诚义务。国家的提议是对美国劳工部失败的信托规则*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的最佳利益法规范围之后对联邦监管框架进行有意义的改变步伐的不满,在顾客的利益之前宣布新的,统一的联邦利益; (ii)勤奋,谨慎,技巧和谨慎行事; (iii)披露和减轻或消除与该建议相关的财务激励所产生的重大利益冲突。监管最佳利益不适用于经纪自营商或其关联人士的信托标准。此外,监管最佳利益允许通过向客户披露来减轻一些忠诚度利益冲突的责任。
扩展范围和持续时间
根据提议,信托义务将适用于购买,出售或持有证券的建议以及有关投资策略,开立账户或将资产转移到任何类型账户的建议。此外,除投资建议受托人外,新税还适用于合同和酌情受托人。此外,如果提供投资建议,新的信托义务规则将对整个关系施加持续的信托义务。换句话说,向零售客户提供经纪建议和投资建议的双重注册人将受到关系生命中的信托义务***
创造新的和拒绝旧的假设
拟议规则还产生了一种新的假设,即投资顾问,其代理人,经纪自营商或其关联人违反了关于开立或转移资产到特定类型账户的任何建议的忠诚义务,或购买,出售或交换特定证券“这不是合理可用的最佳选择。”据国家称,向经纪交易商或相关人员支付交易费用本身不会被视为违反受托人但是,只要“费用合理且是合理可用的费用选项中最好的,并且满足了注意义务”
如果以现行形式通过该规定,则不允许推定披露利益冲突满足忠诚义务
拟议法规仅适用于零售客户,即不适用于银行,储蓄和贷款协会,保险公司,投资顾问,经纪自营商,员工福利计划的受托人,其参与者或受益人,或拥有至少5000万美元资产的个人。
书籍和记录要求
表面上为了避免联邦先发制人,该州的提案不要求任何新的或额外的资本,保管,保证金,财务责任,制定和保存经纪人 – 交易商的记录,债券或财务或运营报告要求,而不是联邦法律已经要求的那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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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本经纪人 – 经销商监管通知中涉及的问题有任何疑问,如果您想要其中提及的任何材料的副本,或者您希望继续接收经纪人 – 经销商监管警报,请不要犹豫致电或发送电子邮件或电邮至证券及商业诉讼及证券监管执业合伙人Daniel Scott Furst,电话:(646)810-2185或电邮:sfurst@srf.law ****
*劳工部的规则将于2017年4月10日开始实施,但是,在2018年6月21日左右,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该规则,实际上将其杀死。
***但是,仅以经纪人身份行事的经纪人 – 经销商相关人员仅在交易执行时才受到信托义务的约束。
**委员会于2019年6月5日以3对1的投票通过了最佳规则制定的最终规则。规则最佳利益在联邦公报登记后60天生效,预计实施日期为6月30日规则最佳利益将为经纪自营商创造一个全国性的,更高的行为标准。监管最佳利益规定,当经纪自营商或其关联人士推荐证券交易或投资策略时,经纪人交易或关联人士必须:(i)以客户的最佳利益行事,而不将其财务或其他标准适用于投资顾问和经纪自营商。具体而言,拟议的法规将定义“不诚实或不道德的做法”,包括:向客户推荐,投资策略,任何资产的开立或转移,任何类型的账户,或购买,销售或交换没有合理理由认为此类策略,交易或推荐适用于客户的任何证券或证券,基于对客户投资目标,财务状况和需求的合理查询,以及经纪人 – 经销商已知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此经纪人 – 经销商监管警报仅供一般信息用于新泽西经纪自营商的利益,并非用于宣传我们的服务,征求客户或代表我们的法律建议。